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334号
原告: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坡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564074178。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忠,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开发区正常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
原告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建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