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81民初8665号
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7927776P,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H326幢。
法定代表人:张原兰。
被告:***,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变压器公司)诉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速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变压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压器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643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4825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向原告购买各型号变压器合计7台,价款合计为284825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额10%的预付款、发货前15天支付至合同总额的30%、货到现场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通电合格1个月内(或货到现场3个月内)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按照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广速电力公司要求向其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并向其开具了总额为284825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现被告广速电力公司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另查,被告广速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广速电力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在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后,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广速电力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作为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速电力公司书面辩称,第一,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和原告通过沟通,以及在实际上达成了付款时间进行调整的合意。按照双方的沟通,被告愿意在2022年6月份后继续安排支付剩余的合同款。第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降低。且应当按照未付金额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合同总额计算。第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财产损失,且双方也认可付款时间进行调整。因此,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以未付的款项作为计算标准,按照LPR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综上,恳请法院采纳被告的意见,驳回其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7日,原告**变压器公司与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用于晶盟硅35KV扩容工程的变压器SCZ11-10000/35:102台、SCB13-2000/10:0.5-NX12台、SCB13-2000/10:0.4-NX13台,金额合计2848250元,结算方法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款10%,发货前15天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一个月内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通电合格一个月内(或货到现场3个月内)付清全款,两者以先到之日为准。违约责任为1、逾期交货或付款,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2、任何一方要求推迟交货或延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否则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经双方协商同意除外。合同对质量要求、交(提)货地点等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2019年5月22日、8月28日,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分别向原告**变压器公司支付284825元、569650元,合计854475元。原告按照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的指示,分别于2019年9月3日、9月10日、11月10日向其交付了上述7台变压器设备。后被告广速电力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9月29日、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1204475元,尚余1643775元货款未付,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2017年7月18日,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的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设备买卖合同、收货报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变压器公司和被告广速电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按约供应货物后,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6437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本院根据本案具体实际,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且违约金总额以合同总价的10%为限。被告***作为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的一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该公司财产,故应当对广速电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速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37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以货款本金1424125元,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以货款本金1993775元,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以货款本金1943775元,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货款本金1843775元,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1643775元,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总额以284825元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58元,减半收取110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9元,由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58元。
审 判 员 黄松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