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某某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4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港恬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34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