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81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毘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2)第1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标的(行为):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2)第1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