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81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7927776P,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H32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37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以货款本金1424125元,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以货款本金1993775元,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以货款本金1943775元,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货款本金1843775元,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1643775元,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总额以284825元为限)。二、***对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58元,减半收取110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9元,由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2年5月6日、8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金额为0元,银行账户(户名: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后四位1549)冻结起始日期为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后四位7509,冻结金额为6581.25元、尾号后四位5454,冻结金额为3106.37元)冻结起始日期为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本院依法扣划***银行存款合计9687.62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层不动产【权证号:松20XXXX】,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广场××号楼××、××不动产【权证号:鲁(XXXX)荣成市不动产权第XXXX51号、XXXX10号】,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不动产均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沪KJ××**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
5、查明被执行人***在上海市范围内无职工个人公积金缴纳记录。
6、2022年9月27日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广场××号楼××、××不动产寻找被执行人***,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0月10日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层不动产寻找被执行人,也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村××号寻找被执行人***,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0月10日到判决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H326幢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2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0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44679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位金额9687.62元,执行费21847元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他院查封在先的不动产及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