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1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湖区金银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林,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系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新昌县**明街道县**巷**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3813-3。
法定代表人:赵丽勇,任总经理。
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允平
审 判 员  陈俊明
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