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阴市第二化纤厂、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执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
法定代表人:龚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阴市第二化纤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59579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荣才。
被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4145762Q,住,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界石头**/div>
法定代表人:薛小平。
被执行人:诸生明,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江阴市div>
被执行人:诸进宝,男,193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江阴市div>
被执行人:***,女,193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江阴市div>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现债权已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阴市第二化纤厂、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诸生明、诸进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锡商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
一、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汇票垫款19963544.04元及支付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63544.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汇票垫款550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汇票垫款2000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四、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以2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
五、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1567800元;
六、江阴市第二化纤厂、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及该本金相应的利息、罚息、律师费7843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诸生明、诸进宝、***对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457元由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诸生明、诸进宝、***承担连带责任;江阴市第二化纤厂、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94728.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分别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因江阴市第二化纤厂、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诸生明、诸进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受让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第二化纤厂、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诸生明、诸进宝、***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依法扣划了江阴市第二化纤厂银行存款102698.56元,扣除执行费1440元,余款101258.56元已发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诸生明、诸进宝、***无银行存款;
二、本院查封了江阴市第二化纤厂名下江阴市璜塘镇金凤北路84号(产权证号为ht001002**)、江阴市璜塘镇南路58号(产权证号为ht001007**)、江阴市璜塘镇璜文路(产权证号为ht001007**)、江阴市璜塘镇金凤北路43号(产权证号为ht001036**)、江阴市璜塘镇环东中路18号(产权证号为ht001055**)、江阴市璜塘镇环东中路大住基(产权证号为ht001057**)房地产,但现场未能查找到上述房产,经向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调查,江阴市第二化纤厂系福利企业、空壳公司,没有土地房产;
三、本院轮候查封了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江阴市璜塘镇青璜路(产权证号为ht00108**)房地产;
四、本院轮候查封了诸生明名下江阴市璜塘镇符介村陆家宕14号(产权证号为ht020008**)房地产,查封诸进宝名下江阴市璜塘镇符介村陆家宕16号(产权证号为ht020008**)、江阴市璜塘镇环镇北路璜中西(产权证号为ht060114**)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为村集体宅基地房;
五、本院轮候查封了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车辆,未实际控制;
六、本院冻结了诸生明持有的邢台诚嘉高纤科技有限公司3500万股权(认缴出资额3500万元,持股比例70%)、冻结了***持有的江阴市利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55万股权(认缴出资额255万元,持股比例51%)、冻结了诸生明持有的江阴市利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45万股权(认缴出资额245万元,持股比例49%)。本院对上述股权进行了审计、评估,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交审计评估费而终结;
七、本院已依法限制江阴市第二化纤厂、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诸生明、诸进宝、***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发出执行程序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101258.5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此无异议,同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符合恢复执行的其它条件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朱 明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