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14576-2,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80666,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凤村张家坝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9260元(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和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登记在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因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新世纪塑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