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界石头**
法定代表人***。
关于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06日、2019年11月06日(人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股权、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江淮牌汽车一辆,由于无法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二、2019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唤其2019年10月2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综上,本院认为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全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