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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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2执1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雅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8428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雅山西路北侧(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内第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N5L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结构制造有限公司、***(2022)浙0482执19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款本息合计264982.01元。被执行人嘉兴市***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底前支付5万元,于2024年7月底前支付5万元,于2025年7月底前支付64982.01元,若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要求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82执197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