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5373号
申请人: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金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791122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芸,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雅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842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鼎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芸、第三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芸名下价值1094670.59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