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4106号
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代理人:郦**、**,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雅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84281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3元,依法减半收取5051.50元,由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