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青荷人造板有限公司、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青荷人造板有限公司、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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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嘉执恢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邳州青荷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贵荣。
被执行人: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章贵荣。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青荷人造板有限公司、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章贵荣为被执行人,由其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50万元。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章贵荣银行帐户上扣划人民币18954.3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各被执行人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浙嘉执恢字第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虞伟
审判员金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