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

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诉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926民初178号
原告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静乐县旧环保局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4元减半收取为6902元,由原告山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美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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