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执异8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29号。
法定代表人:吉怀先,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作出(2021)川1325执恢10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联合社6214591182000506891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2651.2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异议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洪先
审判员  贾凌锋
审判员  庞 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香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