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755号
原告:***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7号3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平,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金成国际广场6号楼西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许茹。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