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幻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金成国际广场6号楼西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许茹。
被执行人河南幻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二号楼五层B5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亮。
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幻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幻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及违约金187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河南幻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130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因河南幻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惠众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5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