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

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021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天井源乡周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787686655。
法定代表人:陈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城县胜利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162641070B。
法定代表人:璩建军,该公司经理。
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与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砖款307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在领取到被执行人在南城县林业局的已由本院扣留的工程款时再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307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分文未付。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957元、申请执行费45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