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渝0155执5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渝0155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5244.77元,负担案件诉讼费614元、执行费729元,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35.18元,已抵扣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的房屋,该不动产已在银行抵押贷款,变卖后可能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依法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新隆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5244.77元。
本院认为,现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5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自印 审判员  曾永雄 审判员  李宗茜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