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渝0155民初5254号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戴花、被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成平、胡福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与重庆联隆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对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鉴于被告拖欠物业费是基于原告日常管理中缺乏必要的沟通,被告不交纳物业费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隆鑫花漾城小区的建设单位(即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隆鑫·花漾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经原梁平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12月5日审查备案。上述合同约定:由原告对隆鑫花漾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住宅物业服务费按业主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收取;业主如果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生效时止;同时还约定了其它相关事项。被告于2016年开始陆续验收该小区的房屋,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庭审中,被告认可其所有的位于隆鑫花漾城小区的房屋(商业C2栋1××、1××、1××、2××、2××、2××、2××号,商业C4栋1××、1××、1××、1××号)拖欠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55244.77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到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合同、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楼书、催费函及送达说明、欠费统计明细、民事判决书、服务资料、不动产查询登记在案证实。
一、由被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所欠物业管理费共计55244.7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0元,减半收取798.00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元,由被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文军
书记员  廖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