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1814号
原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53278848。
法定代表人:陈枢。
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24号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4131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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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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