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3821号 原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枢,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2日,重庆市梁平区人。 原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