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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703民初1490号
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一巷*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78715
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群,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友,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仰天湾社区二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509201
法定代表人:蒲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涛,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男,生于1980年8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系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少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崔玉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旭,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诉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市烟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追加了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为第三人,于2018年8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群、杨兴友、被告达州市烟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涛、田乐、第三人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旭、何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4044510.14元并承担逾期支付之日的资金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工程招标,原告中标,双方并于2009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工程名称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签约价人民币39511283.87元(不含风险范围外的费用);工期365天(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在施工工程中双方分别于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27日、2012年9月27日、2013年5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顺利完成工程任务,被告于2014年5月6日接受该竣工工程并予以使用。2016年被告委托四川省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该公司审核后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科达信基审字(2016)第341号《审核报告》,审核工程价款总额为56567609.35元(不含第一次地坪施工费、拆除费、人工费调整共1131132.84元)。第一次地坪施工后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确认原因为工程设计不当,故第一次地坪施工的施工费、拆除费、人工费调整为1131132.84元应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被告虽支付了大部分,但仍欠工程款4044510.14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达州市烟草公司答辩,该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为56567609.35元,已经支付工程款53654232.05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913377.3元(未完成整改的尾工工程款107万元,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184万元),并非被答辩人诉请的4044510.14元。1、被答辩人未完成工程整改,不具备支付该部分尾工工程款1070608.09元的条件。被答辩人实施的物流中心天盖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至今未予整改,待其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现被答辩人诉请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熟。2、对于应付的1842769.21元工程款,答辩人已启动报批流程,被答辩人属恶意诉讼。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并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物流中心地坪出现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被答辩人应自行承担1131132.84元的返工损失。
第三人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我们于2005年接受了被告的委托,签订了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对此没有争议。2、施工上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原因是施工上不规范.不是原告诉称的设计不合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目录清单附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烟草公司工作联系函》,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对于原被告均提交的《科达信基审(2016)第341号审核报告》,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双方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2012年《建设工程鉴定结论报告》、《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联合工房)耐磨地坪开裂的质量事故处理四方责任主体座谈会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第三人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2012年《建设工程鉴定结论报告》真实性及其内容有异议,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表示对此内同异议,但第三人亦提交了该鉴定结论报告,经核对,其内容一致,同时四方主体参与人员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盖章认可,视为同意报告内容。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均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单》(2010年4月2日),《四川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维修事宜的会议纪要》、2017年8月16日《情况说明》,双方对于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天盖部分是工程中的一部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关于屋面保温隔热做法的技术说明》、《检验报告》《工作联系单》(2014年7月28日),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检验报告及技术说明,是原告单独委托制作的,不是原被告共同委托的,本院不予采信。该《工作联系单》被告未签收也未认可,本院不予采信。5、对被告提交的《物流中心分拣及仓储耐磨地面细石砼开裂情况》、《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工作联系函》(2015.8.20)、《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带去的回函”》、《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工作联系函》,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6、被告提交的《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放水工程空鼓鉴定报告》,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鉴定是被告单方鉴定,不予采信。7、第三人提交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了被告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工程承包权。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工程名称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9511283.87元(含暂列金:3223590.58元);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365天;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同时约定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无论多大差距,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因市政管网线路缺水,停电造成的损失已含在报价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中介结构在3月内审理完成,审计完成后30日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发包人预留审计审定结算总额的5%的质量保证金。双方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于2012年11月7日签订了《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经营用房UPS电源间加固工程补充协议》,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该工程施工中,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室内耐磨地坪和室外出货平台耐磨地坪多处出现开裂和空鼓的现象,2012年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委托经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联合工房地面面层工程进行鉴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了《建设工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不合格工程,应进行返修重作。报告中同时说明导致原因有施工和设计原因。2012年10月29日由建设单位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施工单位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设计单位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形成关于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联合工房)耐磨地坪开裂的质量事故处理四方责任主体座谈会会议纪要,约定返修事宜由建设单位垫资,施工单位对耐磨地坪全部进行重做,责任划分问题,由相关单位协商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2013年8月13日,原告达州市烟草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达成《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对联合工房地面面层不合格工程返修重做,待责任划分后由烟草公司向责任方追偿。原告对耐磨地坪进行重作。2014年11月14日该工程验收合格。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委托委托四川省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该公司审核后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科达信基审字(2016)第341号《审核报告》,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为56567609.35元。
2010年12月2日,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向被告达州市烟草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建议对物流中心屋面防水做法进行变更,按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达州市烟草公司作出请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工。但是原告至今未按照该回复要求施工,该屋面至今未施工完毕。
本院认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与达州市烟草公司于2009年9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施工任务,因此,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委托委托四川省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该公司审核后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科达信基审字(2016)第341号《审核报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和达州市烟草公司均对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时对于双方无争议的1842769.21元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无争议的1842769.21元工程款,被告辩称由于审批程序,暂时无法支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科达信基审字(2016)第341号《审核报告》中确认对于第一次地坪施工的施工费、拆除费、人工费调整为1131132.84元,同时根据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2012年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联合工房地面面层工程作出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本院确认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被告应支付565566.42元。对于1070608.09元工程款,由于原告未按照建设单位达州市烟草公司作出“请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工”进行施工,导致这部分工程至今未完工,故这部分工程款,是原告未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待工程完工后,原告可以就这部分工程款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应支付工程款2408335.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价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第十八条“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在审计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付款而未拨款时,应承担未支付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故被告应承担2408335.63元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1月29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据此,综上所述,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工程款2408335.63元及利息(以2408335.63元为基数,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6元,由被告负担23316元,由原告负担15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亚非
审 判 员  严 焱
人民陪审员  刘益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玉洁
附证据清单: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合同部份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经营用房UPS电源间加固工程补充协议。
4、补充协议
5、补充协议。
第二组开工、竣工部份
6、工程开工报审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7、竣工验收报告
8、烟草公司工作联系函
第三组竣工结算审核部份
9、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科达信基审(2016)第341号《审核报告》
第四组联合工房地面面层工程返修部份
10、建设工程鉴定报告
11、会议纪要
12、补充协议
第五组维修部份
17、会议纪要
18、情况说明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
1、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蒲适)
3、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企业信息
第二组: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9.4)。
第三组: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2009.5.19)
6、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09.3.1)7、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2009.5.19)8、土建部分图纸会审记录
9、水、电、暖部分图纸会审记录
10、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11、补充图纸会审记录12、物流中心增加夹层图纸会审记录
第四组:
13、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2016.12.28)
1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016.12.12)
1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归总表(2016.12)
16、竣工结算总价书(2016.12.15)
第五组:
17、物流中心分拣及仓储耐磨地面细石砼开裂情况(2012.8.5)
18、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工作联系函(2015.8.20)
19、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的回函”(2016.6.20)
20、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工作联系函(2017.2.25)
第六组:
21、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放水工程空鼓鉴定报告(2014.5.27)
第三人提交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付款凭证。3、设计资质证书。
4、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5、设计图纸。
6、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技术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