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703民初346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友,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仰天湾社区二小区。

法定代表人:蒲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涛,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少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崔玉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征,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机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第三人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国专、万红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建筑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杨兴友,被告(反诉原告)烟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涛、田乐及第三人轻工业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征、何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本诉部分

建筑机械公司诉求:1.被告支付下欠4044510.14元并承担逾期支付之日起的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工程中又分别于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27日、2012年9月27日、2013年5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2016年被告委托四川省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该公司审核后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科达信基审字(2016)第341号《审核报告》,审核工程价款总额为56567609.35元(不含第一次地坪施工费、拆除费、人工费调整共1131132.84元)。第一次地坪施工后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确认原因为工程设计不当,故第一次地坪施工的施工费、拆除费、人工费调整为1131132.84元应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被告虽支付了大部分,但仍欠工程款4044510.14元。

烟草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竣工后,我方当事人入场发现天盖由于材质问题导致挤塑板卷曲,形成屋面积水,致使烟草公司联合工房无法正常使用。2014年3月14日,向各方当事人通知。之后,2014年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告知原告并寄送报告文书。原告一直未处理。2014年12月,办理结算时对107万工程款项留下来今后处理,在结算报告中进行了特别说明,待整改合格后支付,双方知晓。双方确定2014年3月14日作为初步验收时间系对联合工房单项工程验收的。我方认为未置换材质形成质量缺陷,天盖质保期是5年,案发至今,未对天盖进行维修维护,也不予表态。根据鉴定报告,是挤塑板尺寸稳定不足导致缺陷质量问题发生。挤塑板进场前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应检测尺寸稳定性。但该项未被检测。鉴定机构鉴定后发现尺寸稳定性不足,形成翘曲,进水。原告知晓应尽到缺陷期限维护义务但未做到,且双方之前在结算报告中约定待施工重做再支付这些费用。2.113万余元的地坪款项,地坪在施工中发生问题,材质不符合要求。重做。我方当事人借支25万元的情况,重做地坪。113万是第一次施工地坪和铲除不合格的费用。2012年建科院的鉴定报告载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材质不正确。原告于2012年对案外人智鹏公司提起的混凝土质量反诉中,使用的依据就是2012年的鉴定报告,虽后反诉被驳回,只是主体等程序问题。但并不是因为混凝土本身被驳回反诉。说明原告是认可混凝土不合格的事实。涉及地坪的113万余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3.利息无依据。按照合同17.4条明确约定,按总价的5%留作质保金,最终工程5656多万元,应当有288万余元的质保。质保金应当在质保期满,且作出质量期限届满的认可。合同17.4条约定质量存在问题的,要问题都解决后,才予以退付质保金。

轻工业设计公司述称,1.原告说的图纸有问题我方不认可,根据法律法规,设计图纸经过专业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施工,这个过程我方有。2.针对地面裂缝问题,当时出现情况后,5方在现场探讨,达州没有卵石,都是采用的山碎石,故容易出现裂缝。办公楼的楼板、粱、柱子都出现了裂缝。裂缝在安全许可下是正常的。经鉴定裂缝超出安全范围,地面裂缝也是这个原因在造成。施工方施工中存在问题,用切割机切割方式不对,有未分仓浇筑,玻璃条分割等问题,不认同我方设计有责任。防潮层内外裂缝有区别,防潮层不是影响因素。3.屋面这一块,漏水的原因是屋面的保温板变形导致的,保温板根据报告委托建科院做的鉴定报告,存在质量问题,我方做的是外露性防水材料,不需要做保护层。保护层并非强制性要求。未作保护层是符合这个案涉项目的情况的。主要还是保温板的质量问题。在验收后保质期内出现的问题。4.我方公司做了多个设计工作,均无问题,设计图审查也合格。后,轻工设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1.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我司在此项目中提供的图纸深度、做法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规范,该图纸设计也经过审图机构审核合格。3.结合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在技术鉴定报告5.4表述,室内地面空鼓裂缝是因为设计了涂刷隔离层,室外地面空鼓裂缝虽没有隔离层却是因为施工原因。这个结论显然是说如果室内像室外一样没有涂刷隔离层,这样施工的话,也会像室外一样造成地面空鼓裂缝,而与设计是否涂刷隔离层无关,我司设计的防水层做法完全按照国家标准图集要求设计,完全符合国家规范。4.造成裂缝的原因是混凝土质量,而不是卵石所致,原告曾就商品混凝土质量起诉过混凝土公司。5.原告施工不按照规范施工、养护等原因造成地面开裂。该项目地面属于大面具混凝土浇筑,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时应进行跳仓施工,而现场施工单位未按此要求进行,这也是造成裂缝的原因。6.业主单位2014年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系有效鉴定报告,而原告2019年11月15日单独委托的鉴定报告系其私自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综上,我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没有任何不当设计之处。

建筑机械公司为支持己方诉求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合同部份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含:签订于2009年9月4日的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

2.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签订的经营用房UPS电源间加固工程补充协议。

3.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就工程款项变更达成的补充协议。

4.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就边界围墙和消防水池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5.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就材料款借支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第二组开工、竣工部份

6.载明“确定2009年11月10日为工程正式开工日”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监理部在监理机构处盖章。

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分别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与作为监理单位的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监理部,分别在“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上加盖公章。

7.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8.烟草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载明“经贵我双方协商同意,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及相关项目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物流中心经营用房和市局(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6日。质保期从上述竣工之日起算,质保期限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第三组竣工结算审核部分

9.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科达信基审(2016)第341号《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加盖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王钧民、曾相贵、林丽分别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何中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公章。《审核报告》后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书、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汇总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

第四组联合工房地面面层工程返修部分

10.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SIBR/R/A2012-018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物流中心卷烟分拣车间及库房地坪开裂、空鼓原因分析的技术鉴定报告。

11.2012年10月29日,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四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地会议室就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耐磨地坪开裂事宜形成会议纪要。载明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经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合格工程,应进行返修重做。约定返修事宜由建设单位垫资,施工单位对耐磨地坪全部进行重做,责任划分问题,由相关单位协商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四方主体分别在会议纪要末页加盖公章并签字。

12.烟草公司与建筑机械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形成的补充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约定,烟草公司借支25万元给建筑机械公司进行地坪铲除,地坪开裂责任划分后,由烟草公司按责任划分比例向各责任方追偿地坪开裂损失费用。

第五组维修部份

1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于2017年3月2日形成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维修事宜的会议纪要。会议内容载明:1.物流中心地坪分隔缝杨经理提出将木条取出后灌油膏,经请示张经理不同意,因油膏有毒和异味,改用耐候密封胶,先做样板段等内容。建筑单位处田乐、陈兴元签字。施工单位处杨兴友签字。

14.杨兴友于2017年8月16日向达州市烟草公司投资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物流中心地坪分隔缝按贵公司要求改用无毒无味的耐候密封胶进行样板段灌缝,于2017年4月1日完成,样板质量较好。陈兴元、谢永泽签字,签署“上述情况属实”,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27日。

烟草公司质证意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专用合同条款三性无异议;加固工程协议无异议;补充协议2013年5月27日无异议;2012年9月27日补充协议无异议;2011年12月27日的补充协议无异议,以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2.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表2009年开工时间无异议;3.2014年11月14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无异议;4.烟草公司2016年1月18日工作联系函无异议;5.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结算总价、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汇总表、审核结果确认表,证实实际完成工作量56567609.35元,无异议;6.2012年9月20日,建筑科学院作出的对地坪裂缝鉴定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无异议;7.2012年10月29日就地坪开裂的四方责任主体的会议纪要三性无异议,因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故各方明确了证据固定方法,便于后期争议解决;8.2013年8月13日的补充协议无异议,烟草公司借支25万用于铲除地坪;9.2017年3月2日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诉求无关。10.2017年8月16日,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针对前述2017年3月2日的会议纪要的整改已经完成,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诉求无关。

烟草公司为支持己方辩称提交以下证据:

1.签订于2009年9月4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备案编号为5117020904280028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

3.编号为22731200903001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1日。

4.备案编号为5117020904280028的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

5.编号为22731200903001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6.项目名称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的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查意见答复单。

7.针对土建部分、水电暖部分、物流中心增加夹层的图纸会审记录。

8.2009年10月13日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9.2010年7月26日针对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补充图纸会审记录两份。

10.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科达信基审(2016)第341号《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11.2012年8月5日形成的“物流中心分拣及仓储耐磨地面细石砼开裂情况”。

12.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SIBR/R/A2012-018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物流中心卷烟分拣车间及库房地坪开裂、空鼓原因分析的技术鉴定报告。

13.建筑机械公司对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状及(2012)达达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2012)达达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裁定书、(2012)达达民初字第1121-1号民事裁定书。

14.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5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SIBR/R/A2014-011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达州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空鼓鉴定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

15.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4年5月8日出具的MAT/R1/2014-00272-1、2、3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检测报告,并附有鉴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

16.2014年4月11日、2014年6月18日、2015年1月5日烟草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关于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严重空鼓的函告”、“关于尽快置换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挤塑板空鼓的函告”、“关于尽快置换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挤塑板空鼓的再次函告”。

17.2015年1月13日,烟草公司就建筑机械公司2015年1月12日针对置换挤塑板空鼓函告的回复函作出了回复。附件关于XPS挤塑聚苯板复检不合格需另择品牌和重新认价的紧急函告。

18.2015年8月20日,烟草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的关于物流中心项目的整改事宜的工作联系函。2016年6月20日,烟草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的回函》。2017年2月15日,烟草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的关于工程结算和质量缺陷返修事宜的工作联系函。

建筑机械公司质证意见: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企业信息无异议;2.施工合同三性无异议,纠纷不应由我方承担;3.对5-12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仅仅只能反应设计图纸经过审查,但不能认为设计图纸合格,尤其在18号证据的工程鉴定报告中都说明设计有问题。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56567609.35元,结算金额无异议,但对报告中第九条第二点中整改完成后再支付的方式不认同。这个审核报告是对造价的审核,不是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的审核,这个审核报告超出了审核报告的职能。5.针对14-16号证据无异议,但尾款包括质保金应当在2年内支付。法律虽然规定防水质保期是5年,但并无规定质保金的退还期限也是5年。6.17号证据三性有异议,这仅仅是建设单位自行完善的,施工单位未予以认同。7.2012年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份报告反映了地坪质量问题是由设计造成的,113万的问题是由设计公司导致,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费用;8.19-20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后来根据实际情况,这个混凝土无问题。9.2014年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鉴定分析与鉴定结果相互矛盾,鉴定是采用的材料是闲置在外的泡沫,而非使用中的泡沫,且不符合储存条件。我方使用的材料有合格证并进行了入场使用资格,监理、建设单位都同意使用。10.22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函的内容是因为项目其他问题的修复,而非本案塑料翘曲的修复,且已经修复交付;11.23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我方收到函件,我方未修复是因为设计缺陷造成,故我方未修复,而且该项目是在未竣工验收前就投入使用了,全面竣工验收是2014年11月14日,对于这个质量问题,适用最高院关于建设施工解释13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这个应当由被告和设计缺陷方承担责任。12.24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因为造成这些原因非我方责任,我方已经回函告诉对方,需要提交新的设计方案,且另行承担修复费用。但被告至此未提交新的设计方案。13.25号证据三性有异议,未收到这个函告,对函告的说法也不认可,因此不是我方收到不处理。14.26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2014年11月14号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我方不需要再由我方修复。15.27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诉争项目与我方无关,因此我方不应予以修复。16.28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量缺陷问题与我方无关,故我方不应该予以修复。17.29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案涉的107余万应支付。

轻工业设计公司为支持己方述称提交以下证据:

1.2005年4月16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2005年5月18日的设计补充协议。

3.编号为143××××0001的业务回单,付款人显示为烟草公司,收款人为轻工业设计公司,金额为80000元。编号为140××××0018的业务回单,烟草公司向轻工业设计公司付款80000元。

4.编号为川No000008937974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烟草公司向轻工业设计公司付款60000元。编号为川No000004464576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烟草公司向轻工业设计公司付款113500元。编号为川No00000367055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烟草公司向轻工业设计公司付款40000元。编号为川No000002563113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烟草公司向轻工业设计公司付款229000元。编号为川No000002004501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烟草公司向轻工业设计公司付款45000元。编号为川No00000725807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烟草公司向轻工业设计公司付款116000元。

5.轻工业设计公司的资质许可证书。

6.《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J304楼地面建筑构造》。

7.设计说明。

8.编号为22731200903001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9.备案编号为5117020904280028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

10.备案编号为5117020904280028的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

11.项目名称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的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查意见答复单3份。

12.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5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SIBR/R/A2014-011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达州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空鼓鉴定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

13.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4年5月8日出具的MAT/R1/2014-00272-1、2、3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检测报告。

1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表A.O.4-2载明板状保温材料质量要求包含尺寸稳定性项目。

1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表B.2.1板状保温材料主要性能指标载明尺寸稳定性项目的指标;4.1.4防水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外露使用的防水层,应选用耐紫外线、耐老化、耐候性好的防水材料。

16.《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J925-2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二)》。

建筑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为:1.针对证据1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2.证据2本案无关,真实性无异议;3.资质证书三性无异议。4.设计图集本身无异议,但这不能证明设计达到规范。5.设计图纸真实性无异议,但设计图纸并不符合前述图集,不能达到设计符合规范的目的;6.审查合格书三性无异议,虽然图纸有形式上审查,但并不能证明图纸达到设计规范,因为被告对地坪空鼓缺陷的举证,以及屋面天盖的设计举证,都说明设计并未满足设计规范;7.2014年天盖的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系单方委托,不具有合法性,分析和结论前后矛盾,泡沫尺寸稳定性不合格有异议。并且鉴定检材是2014年提取的,并且选用的检材并非项目中使用的检材,故不具有检材的鉴定条件。

烟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为:三性均无异议,也同意其证明目的。

(二)反诉部分

烟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1.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返工费183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维修而发生的分拣场地租赁费、库存货物移库转运费、人工分拣费等损失106.08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质量缺陷期间产生的维修费31182.4元;4.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建筑机械公司辩称,反诉理由不成立。1.涉案项目天盖质量是施工图纸设计存在缺陷,未按相关规程设计,未设计保护层。2.涉案项目未经全面验收就擅自使用。竣工合格2014年11月14日。结合司法解释13条。3.导致案涉天盖缺陷与我方无关,我方是合规施工的,被告诉请的三笔费用应由自行承担。请求驳回诉求。

轻工业设计公司述称,责任归责于设计图纸不认可。

烟草公司为支持己方诉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9.四川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物流中心屋面天盖返修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四川鑫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造价咨询单位处加盖公章,预算控制价1830751.75元。

20.烟草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委托四川兴衡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拟返修物流中心屋面天盖涉及的费用损失评估,附有委托人承诺函。

2019年9月19日,四川兴衡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川兴衡信评报字[2019]第09039号《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拟返修物流中心屋面天盖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烟草公司因返修物流中心屋面天盖可能发生的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12日评估数额为106.08万元。资产评估师在报告末签字并盖章,附有四川兴衡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21.2018年6月28日,烟草公司与四川久兴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市公司办公楼屋面等维修,合同价为54855元。后有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有负责人签字且单位盖章。

2018年12月21日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川天成工审报字D(2018)第1904号《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办公楼屋面等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209389.02元,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处均加盖公章。后附有竣工结算审定相关材料。

烟草公司提供凭证号为0230号的记账凭证,载明合计金额209389.02元,页面左上角上备注“仓库屋面漏水处理18682.4元”。2018年12月24日,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程款支付审签单载明竣工结算价209389.02元*95%=198919.57元,本次支付198919.57元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均签字。烟草公司提供2018年12月25日向四川久兴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金额198919.57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附有销售方为四川久兴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3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9389.02元。

22.2019年5月16日,烟草公司与金牛区富刚建材经营部达成货物为PVC防水卷材的采购合同,总价为4000元。

烟草公司提供2019年7月16日金额为4000元的记账凭证(凭证号0081号)。烟草公司提供2019年7月4日向金牛区富刚建材经营部转账金额4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附有收款单位为金牛区富刚建材经营部的报销汇款单,付款金额为4000元,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均签字。且有销售方为金牛区富刚建材经营部的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4000元。2019年6月3日,烟草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金牛区富刚建材经营部为我司维修物流中心天盖提供PVC防水卷材,维修费4000元,烟草公司加盖公章。

23.2019年6月22日,烟草公司与伍小军达成施工(安全)合同,维修项目系对物流中心仓库屋顶漏水维修,修补屋顶破裂的防水层。工程总价8500元包干。

烟草公司提供2019年8月22日向伍小军转账金额85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附有销售方为伍小军的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8500元。

建筑机械公司的质证意见:18.30号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天盖返修工程并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是设计所导致的。不应由我方承担。19.31号证据中提出的106.08万,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责任非我方造成,应由实际责任方承担,与我方无关。20.32号证据中,2019年6月22日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合法性有异议,伍小军是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承包资质。故对合同约定的项目及费用有异议,均与被告无关;2019年5月16日的采购合同,三性均有异议,采购材料用处无相关证据佐证,是否用于本案项目存疑,且该质量缺陷并非由我方造成;2018年6.28日与久兴公司签订的合同,三性有异议,与本案涉诉无关系;2018年12月22日的竣工验收报告三性有异议,与本案涉诉项目无关;2018年12月24日、25日、25日的3张转款凭证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对本案涉诉项目的开支;2018年12月21日的3张发票三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说明是本案涉诉项目的支出,且该质量缺陷并非由我方造成。2018年12月21日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三性有异议,不应我方承担;2019年8月22日的向伍小军的银行转账凭证8500元三性有异议,与我方无关;2019年7月5日伍小军开具的税票8500元关联性有异议;2018年12月21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三性有异议,项目是办公室维修工程,并非本案所涉项目的工程,即便用于所设项目,也不是我方的责任。

轻工业设计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8的2012年地坪鉴定报告,我方的设计都是按照国家图集来操作的,不认可鉴定报告中对设计的归责。我方认为导致结果主要还是施工方的混凝土提供有问题。其他无异议。

建筑机械公司为支持己方辩称提交以下证据:

15.《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载明:5.1.2倒置式屋面基本结构宜由结构层、找坡层、找平层、防水层及保护层。

1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载明:4.2.11柔性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可采用浅色涂料、铝箔、粒砂、块体材料、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等材料。

17.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屋顶设计图。

18.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的工程设计咨询分析报告。

19.《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02》,内含对材料检验条件、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其中7.1.2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为:尺寸、外观、压缩强度、绝热性能。7.2.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各项要求:尺寸、外观、压缩强度、吸水率、透湿系数、绝热性能、燃烧性能、尺寸稳定性。

2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B.0.1屋面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应符合表B.0.1的规定。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物理性能检验:压缩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

21.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16日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的建筑材料报审表。

22.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9年9月27日出具的对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检验报告。

23.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1年6月15日出具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检验报告。

24.取样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见证取样记录表。

25.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对挤塑板的检验报告。

26.成都耐克力建材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合格证,产品名称为耐克力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出厂日期为2011年5月。

27.成都耐克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

28.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附有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保温分享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防水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9.2010年4月2日,建筑机械公司达州市烟草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载明“建议贵公司对物流中心屋面做法进行变更,我方屋面修改方案见附图。”建设单位答复:“请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工。陈兴元,2010.4.5。”

30.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绝热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材料尺寸稳定性检测说明,载明检测样本应取自保存完好待用的产品中。

31.2016年3月3日的情况说明,载明“此次屋面防水材料损坏为外力所致防水材料破损”。

32.建筑机械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于2014年10月24日向烟草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载明未收到屋面的重做方案,望尽快确定重做方案。

33.2015年1月5日烟草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的“关于尽快置换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挤塑板空鼓的再次函告”。

34.建筑机械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烟草公司发出的“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关于尽快置换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挤塑板空鼓的再次函告的回复函”。

35.建筑机械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发文簿,登记向“甲方办公室、现场办、甲方投资科、监理单位”发文及对方的签收情况。

36.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川衡(2019)建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7.《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1J925-1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8J925-3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三)》、《06J925-2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二)》。

烟草公司发表质证意见:1.原告提交的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GJ230-2010对案涉工程不具有溯及力,因为案件发生后出台的新规范;作为证据引用时内容不完整;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原告举证是想证明应设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但本案涉及的是保温层,故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关联性。3.原告提交的物流中心屋顶设计图想证明设计不达标准,但我方根据相关法律规法以及建设部批准的标准图集认为设计没有问题;4.2014年10月15日的工程咨询报告不认可,这仅仅是单方的咨询意见,不是属于鉴定意见,仅仅是一家之言,对这个证据不予认可;5.绝热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10801.2-2002中要求材质应检测在45天后。我方认为材料应在进场前进行检测,而不是等出现问题时开始检测,且原告称鉴定材料是经过三年的暴晒雨淋的这种说法无证据;6.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这个规范2012年出台,本案所涉工程鉴定应当以2002年的标准,因为本案工程在2011年就竣工,应当适用2002年版本。根据2014年鉴定报告,挤塑板尺寸稳定性不足,但根据前述2002年的规范,尺寸稳定性应当是进场检验的强制性规范(在2002年标准3.0.6附录表A.0.4-2),进场检测报告中未对尺寸稳定性进行检测;根据2002年规范的7.2.2的规定,材质应检验尺寸稳定性;7.2011年6月20日,建筑材料报审表无异议。但与本案材质无关联性,8.2011年6月15日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鉴定报告,检测项目含有压缩强度、导热系数,得出结论合格。对这两个指标的结果无异议。但是在这一份鉴定报告缺乏对“尺寸稳定性”鉴定。对保温板检测取样记录无异议;9.2011年6月28日的燃烧性检验报告的三性无异议。10.对于2011年5月挤塑板的出场合格证是否是2014年鉴定所依据的挤塑板存疑,需要庭下核实是否是当时送检的合格证复印问题。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这个合格证就是当时施工所用的挤塑板;11.耐克力的税务登记、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等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进场材质是否具有稳定性无关。12.针对原告提交的2014年11月14日验收报告及屋面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和记录、保温分项的质量验收记录、防水工程分项质量验收记录等虽然证明工程竣工,但不免除原告的质量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前后,我方一直未对天盖质量予以认可,一直在致函要求整改。根据建筑法80条规定,因此施工者应承担责任。案涉工程5年内未及时整改。裁判文书最高院2019民申5769号民事裁定书对这类事项有相关的评价。工程不是验收合格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13.2010年4月2日的施工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附图看不清楚,需要专业人士解读。对方解释的保护层是针对防水的保护层,并非针对保温的保护层,但本案的质量问题是基于保温层本身出了问题。14.2019年12月18日的检测说明,这份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诉法证据规则。审判人员还应到单位核实。15.2016年3月3日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挤塑板出问题无关;16.2014年10月24日的工作联系单不能达到待证目的。我方的设计图纸无问题。17.2015年1月5日的挤塑板的函告是我方发给施工公司的,旨在要求更换天盖挤塑板。三性无异议。18.2015年1月12日,原告针对前述函告的复函形式真实性无异议,针对这份复函后期我方又提出过回复。详见我方证据(2015年1月23日的回复);19.前述函件签收记录无异议;20.关于2019年12月27日产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我方认为该份鉴定报告完全回避了本案的关键挤塑板材质问题,未对材质与出现空鼓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不认可。因此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只能作为一种书证使用。因此这份鉴定不具有客观公正性。针对3份相关规范的新证据认为,这些证据不能和本案地坪、屋面天盖产生质量问题存在关联性。

轻工业设计公司质证意见:1.针对2010年版JGJ230-2010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因为本案工程不是倒置式施工;2.4方责任主体的纪要内容无异议,不认可我方有设计责任;3.针对钢结构引用的图集,天沟的图集无问题。保护层并非强制性条文。钢结构上面就是柔性保护层。4.我方有设计图纸是经过专业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存在设计有问题。5.对2014年10月15日的工程咨询报告不认可,引用的图集跟案涉工程无参照性,后附有的修改图与本案无关联性。6.关于合格证书,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的材料有关联性。7.2014年底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屋面工程的单项报告跟本案无关联性。8.2019年12月18日的检测说明与本案无关。9.2016年3月3日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10.2015年1月5日被告送至原告的的挤塑板的函告、2015年1月12日原告针对前述函告对被告的复函形式以及前述函件签收记录均与本案无关;11.针对2019年这份鉴定报告不认可,这个鉴定说材料有合格证,但是现场的施工情况都未鉴定。因此鉴定报告有失公允。图纸上并未对明确固定标准。我方认为主要还是质量问题。对于鉴定人员的资质有所质疑,鉴定人员陈家明职业资格是监理工程师,不具备对设计图纸进行鉴定的资格,设计图纸应当由专业审图公司审查鉴定。周敏鉴定人员职业是省级造价工程师,无资格鉴定设计图纸。本鉴定报告不专业,针对鉴定报告第三点第二项鉴定分析第2点中4.2.11对于保护层的规定,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2004年版对4.2.11的条文解释,缺乏保护层仅仅跟寿命有关,与保温层翘曲并无关系。鉴定报告9.1.7中提及施工应采取保护措施,从现鉴定报告不能看出有无保护措施。鉴定结论和引用规范并无关联。12.对方主张所有材质是经过质量确认才进场,我方未参加过任何材料的现场质量确认。13.强制性规范取决于国家规范。14.屋面钢板搭接要满足国家标准,否则也会引起变形。15.设计图纸经过审核通过的,是在相关单位备案的。1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中4.1.4防水材料相关规定说明可以直接用防水层,不需要保护层,说明我方设计无问题,说明保护层不是必须的。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4月16日,烟草公司与轻工业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烟草公司、轻工业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且分别加盖公司公章。

2005年5月18日,烟草公司与轻工业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补充协议,两主体分别加盖公章。

于2009年3月1日备案,编号为22731200903001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达州市致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部在审查机构处盖章。

2009年3月1日,编号为22731200903001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项目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综合结论为合格,达州市致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部在审查机构处盖章。

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18日的项目名称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的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查意见答复单,载明针对施工图审查公司、达州市致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达州市致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部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了答复意见,并附图及相关计算结果文件。

于2009年4月28日备案,备案编号为5117020904280028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工程项目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备案部门意见为同意备案,达县建设局在备案部门盖章。

于2009年5月19日备案,编号为5117020904280028的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工程项目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备案部门意见为同意备案,达县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在签发人处盖章。

建筑机械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了烟草公司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工程承包权,双方于2009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9511283.87元(含暂列金:3223590.58元);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365天。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5条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两年(防水五年);17.5(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中介结构在3月内审理完成,审计完成后30日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发包人预留审计审定结算总额的5%的质量保证金。2009年11月10日确定为工程正式开工日。

受成都耐克力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9年9月27日出具的对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导热系数、压缩强度、吸水率、热阻、尺寸稳定性、透湿系数。检验结论判为合格。

会审时间为2009年10月13日,针对土建部分、水电暖部分、物流中心增加夹层的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处均有签字或盖章。

日期为2009年10月13日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处均有签字或盖章。

2010年4月2日,建筑机械公司建议烟草公司对物流中心屋面防水做法进行变更,表示按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烟草公司答复“请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工”。

2010年7月26日针对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补充图纸会审记录两份,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捺印。

成都耐克力建材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合格证,产品名称为耐克力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出厂日期为2011年5月。

取样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见证取样记录表,样品名称为保温板,见证人、现场监理、抽样人均签名,监理单位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5日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导热系数、压缩强度。检验结论判为合格。委托单位为建筑机械公司。

落款日期于2011年6月16日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的建筑材料报审表,附1.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2.材料自检试验报告。材料名称为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为同意使用,项目负责人于诗登签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徐世会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对挤塑板的检验报告,挤塑板生产单位载明系成都耐克力建材有限公司。备注一栏载明该样品由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筑有限公司工程监理部在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取样。检验项目为燃烧性能。检验结论为,该制品燃烧性能符合B级的规定要求。

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徐世会在总监理工程师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10日。设计单位签署“质量合格,同意验收”,何力在设计项目负责人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12日。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监理意见”,陈兴元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12日。后附有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保温分享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防水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就材料款借支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2012年8月5日形成的“物流中心分拣及仓储耐磨地面细石砼开裂情况”,建设单位处陈兴元签字,监理单位处徐世会签字并加盖工程监理部公章。

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地坪出现开裂和空鼓的现象。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12年9月20日作出编号为SIBR/R/A2012-018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物流中心卷烟分拣车间及库房地坪开裂、空鼓原因分析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载明:5.1由于工程地面面层与下一层结合不牢固,出现空鼓和空鼓性裂缝.....在外力作用下地面将出现沉降性的脆性破坏,导致其无法正常用;5.2地面面层与下一层结合不牢的根本原因系室内地坪在设计中在垫层及面层之间涂刷了隔离层,导致混凝土面层与垫层的混凝土不能可靠结合;5.3在对面层的泵送混凝土浇筑后,未对面层混凝土认真的按规范GBJ146-90及GB50204-2011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水养护,养护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5.4设计中地面面层采用素混凝土,未按照涉及规范的规定,在离地面下20mm部位处设构造钢筋网面;5.5在露天廊道的设计中,未按设计规范的规定,宜在20m-30m内设置伸缩的规定;5.6未对面层混凝土进行保温....增大了预拌混凝土的早期塑性收缩及凝固收缩值增大。

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7日就边界围墙和消防水池事宜达成补充协议、于2012年11月7日签订经营用房UPS电源间加固工程补充协议。

2012年10月29日,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四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新建卷烟配送中心项目耐磨地坪开裂事宜形成会议纪要。工程应进行返修重做,并约定返修事宜由建设单位垫资,责任划分问题,由相关单位协商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就工程款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

2013年8月13日,烟草公司与建筑机械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由烟草公司借支25万元给建筑机械公司进行地坪铲除。

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烟草公司与建筑机械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相互来函多次。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4年5月8日出具的MAT/R1/2014-00272-1、2、3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检测报告,两份报告均载明尺寸稳定性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2013年出现大面积空鼓。受烟草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编号为SIBR/R/A2014-011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达州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空鼓鉴定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7.1该层面工程存在大面积空鼓现象,且表面因空鼓导致凹陷部位积水;7.2该屋面天盖空鼓原因为所使用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尺寸稳定性不合格,安装至屋面后在温度作用下起拱开裂所致;7.3该屋面工程空鼓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原执行标准)的要求,对屋面保温及屋面防水已构成不利影响。鉴定建议8.1应对空鼓区域保温板材进行置换处理;8.2整改过程中进场材料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8.3依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第4.2.11条的规定柔性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可采用浅色涂料、铝箔等作为保护层。

2014年10月15日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设计咨询分析报告,载明按照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集(西南08J107)和(西南05J103)规定,在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上应做保护层,以免保温隔热和防水材料因气候变化而破坏。

2014年11月14日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的工程验收结论载明“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签署“同意竣工验收报告结论”,并附有相应的负责人的签名且分别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加盖公章且附有项目负责人签名。

2016年1月18日,烟草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双方经协商同意物流中心的联合工房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质保期从竣工之日起算。

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科达信基审(2016)第341号《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56567609.35元。并在报告第九点“其他事项说明”载明:一、此次结算未包含第一次地坪施工费用(889164.48元)、地坪拆除费用(187360.95元)以及两部分涉及的人工费调整(52690.54元),涉及的材料调差(1916.87元),上述事项应根据《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物流中心卷烟分拣车间及库房地坪开裂、空鼓原因分析的技术鉴定报告》中责任鉴定的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二、施工单位对物流中心成品地面分隔缝(涉及金额48743.78元)、物流中心屋面防水层、保温层、PE膜(涉及金额1021864.31元)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已计入结算审定金额,依据会议纪要,在支付工程尾款时扣留这部分工程款,待施工方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再支付。

2017年3月2日,建筑机械公司与烟草公司就地坪分割缝问题(该部分工程款涉及金额48743.78元,在审核报告第九点载明被扣留)形成会议纪要,双方协商用耐候密封胶做样板段,样板段做好后,因耐候密封胶的成本问题,至今并未实际使用解决地坪分割缝的问题。

2018年至2019年间,烟草公司因屋面空鼓、翘曲问题产生维修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共计31182.4元。

受建筑机械公司委托,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川衡(2019)建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1.保温板曲翘起拱裂缝的原因之一:未见防水卷材的保护措施层或隔绝光热的措施层;未见规范要求的找平层和保护层,不满足规范相关要求;2.原因之二:保温板安装方法存在缺陷,保温板沿长度方向无自由端,不能无约束伸缩变形。

年,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补充协议、审核报告、会议纪要、票据、发票、设计合同、设计图纸、资质证书、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业务回单、检验报告、工作联系函、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庭后,烟草公司向法院提起对屋面天盖防水工程质量启动司法鉴定的申请。针对该质量缺陷,烟草公司和建筑机械公司作为原被告双方均已申请鉴定且形成鉴定意见。烟草公司若不认同现有的两份鉴定报告,应举证证明存在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人员无资质或鉴定程序违法等能否定鉴定报告效力的理由,而不是一味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驳回烟草公司提起的司法鉴定申请。

一、本诉部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已于2014年11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签署“同意竣工验收报告结论”,并附有相应的负责人的签名且分别加盖公章。工程已然验收合格,烟草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扣留第一次地坪施工费用889164.48元、地坪拆除费用187360.95元以及两部分涉及的人工费调整52690.54元,涉及的材料调差1916.87元,共计1131132.84元及物流中心成品地面分隔缝48743.78元,烟草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可对相关的维修费用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或要求施工方履行维修、重做、返工义务,而不能仅以质量问题抗辩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建筑机械公司主张支付下欠工程款的本诉诉求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烟草公司2016年1月18日向建筑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双方经协商同意物流中心的联合工房质保期从2014年3月14日起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防水缺陷责任期5年,质保期于2019年3月14日届满。质保金并不属于工程欠款,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并未对逾期支付质保金明确约定利息,故烟草公司不负有支付质保金逾期利息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价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审计完成后30日支付工程款。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科达信基审(2016)第341号《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新建卷烟配送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预留审计审定结算总额的5%的质量保证金,即56567609.35元×5%=2828380.47元。故,烟草公司尚欠付工程款1216129.67元(4044510.14元-2828380.47元),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1月29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反诉部分。烟草公司提交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编号为SIBR/R/A2014-011的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达州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联合工房天盖防水工程空鼓鉴定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分析泡沫板尺寸稳定性不合格,应对空鼓区域保温板材进行置换处理,建议柔性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建筑机械公司委托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川衡(2019)建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未见规范要求的找平层和保护层,不满足规范相关要求;保温板安装方法存在缺陷不能无约束伸缩变形。

针对保温板缺乏保护层的问题。建筑机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以工作联系单并附图的形式告知烟草公司工程设计存在问题,烟草公司司答复按设计图纸施工。庭审中,烟草公司陈述“答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系其认为设计是经相关机构审核,没必要采纳建筑机械公司的内修改建议。”建筑机械公司作为施工方,对于设计缺陷已充分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此外,烟草公司作为钢构建筑,以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作为封顶材料,结合达州天气情况,盛夏时节常温度过高,本院认为对保温板设置保护层确有必要。

针对保温板的质量问题。烟草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认为保温板尺寸稳定性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建筑机械公司提交2009年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检验报告以及材料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合格证。此外,建筑机械公司提交的建筑材料报审表,附上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材料自检试验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且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签名。同时,建筑机械公司提交了载有见证人。现场监理、抽样人签名的见证取样记录表,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联样的材料,经国家防火建材科质量监督检物中心检验符合要求。此外,物草公司当庭陈述材料进场作直观审核,只看合格证。说明保温板入场有合格证,且经过入场取样抽检,不存在材质有缺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本院对烟草公司保温板存在质量问题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即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必须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由于建筑机械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内维修义务履行不足,烟草公司自行维修天盖防水已产生维修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共计31182.4元。因建筑机械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指出保温板安装方法存在缺陷,不能无约束伸缩变形,故本院以此酌情认定建筑机械承担30%责任,即9354.7元(31182.4元×30%)。此外,烟草公司主张由建筑机械公司承担天盖防水工程返工费183万元和分拣场地租赁费、库存货物移库转运费、人工分拣费等损失106.08万元,因该两笔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0563.25及利息(650563.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9156元,由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80元,由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4元,由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负担10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万 红

审判员 刘国专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