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975号之一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742554X0,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联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364216X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少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9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