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2执297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大楼****(自贸试验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04642757。
法定代表人林军。
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佩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色雅园****构代码:76131141X。
法定代表人金爱君。
被执行人方国安,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金爱君,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黄海喧,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方国安、金爱君、黄海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借款本金5458338.7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金爱君、黄海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方国安名下定海区檀香新村51幢114号401室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510000元优先受偿,但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一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270元,执行费54691.69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方国安、金爱君、黄海喧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方国安、金爱君、黄海喧逾期未履行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L×××××号、浙L×××××号、浙L×××××号、浙L×××××号四辆车,现已被本案依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方国安名下位于定海区檀香新村51幢114号401室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也享有抵押权,所得的拍卖款均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共受偿了1624390元。由于方国安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方国安承担部分执结完毕。另被执行人金爱君与方国安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金色雅园7幢08室不动产本院(2019)浙0902执1302号案已正准备进入拍卖程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其名下浙L×××××号小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车辆年限已久并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海喧与案外人陈迪红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海区紫檀山庄××单元××室不动产已被本案查封,因本案判决中的另两个被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均为本院已受理的“豪舟公司”破产重整的关联企业,本案申请人已向破产管理人全额申报了债权,故本案暂不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待本案其它可受偿金额确定后,视情,对该不动产属于黄海喧的份额进行处置;查其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爱君(亦是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喧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19年11月19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833948.77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已执行到位,执行费按比例收取了174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29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可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