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色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6131141XR。
法定代表人:金爱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舟仲裁字(2019)第13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书一案中,经本院计算和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170430.34元,支付执行费2406.38元,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爱君应支付罚款2000元。现被执行人方已支付100000元,就剩余74836.72元被执行人方已承诺支付时间。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9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铭
审 判 员 冷海波
审 判 员 肖太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