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陆梅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陆梅儿,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庆丰路80号。
委托代理人胡宇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色雅园7幢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131141X。
法定代表人金爱君。
被执行人金爱君,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普济路219号。
被执行人方国安,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檀香新村51幢401室。
申请执行人陆梅儿与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爱君、方国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40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3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国安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笔执行款77547元(该款项优先扣减调解第一项中的10.4万元利息),余款及利息从2020年8月份起每月归还5000元(优先扣减30万元本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方国安的各类司法限制,本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336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央
审判员  周志明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