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32893。
法定代表人钱伟能。
委托代理人王泽昀,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色雅园7幢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131141X。
法定代表人金爱君。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金爱君,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方国安,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爱君、方国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1866578.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金爱君、方国安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金色雅园7幢08室不动产的拍卖款2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现该套不动产本院(2019)浙0902执1302号一案已拍卖成交,但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第二抵押人,分配金额暂不确定,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该拍卖款分配金额确定后,余下不足部分再向除方国安以外的其他被执行人执行,本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浙0902执1741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央
审判员 张 灯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