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重安广宇科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095号
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本,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重安广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216号院23号楼108二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剑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亭,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能罗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碧里乡新澳村新澳97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重安广宇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能罗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