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8083号
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云菜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露272号-7-07号。
法定代表人相恒国。
本院在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云菜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