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建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4851号之一
原告:福建中建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东星工业区九亩二仓库E区5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TTKU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凯旋路社区文思街19-3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8951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1069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建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材料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三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建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1元、财产保全费1801元,合计4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