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003号
原告:西安**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
西安**保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外立面清洗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承包的汉都新苑外幕墙装饰项目提供外立面清洗服务,合同金额为1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外立面清洗服务,但被告一未按期付款,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总公司,二被告依法均对原告有付款义务。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3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1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为5000元),以上合计14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原告提交《外立面清洗合同》显示甲方为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XX社区XX街XX层,该址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辖区。关于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小区XX号楼XX**XX室,该址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请求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
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