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467号
原告:绍兴市**区宏久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经营者:***,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区宏久建材厂诉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现原告绍兴市**区宏久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区宏久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区宏久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