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洋热力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明洋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81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明洋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聚豪华庭1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宜华大道108号(国际商贸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明洋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000元、逾期利息476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79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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