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1016号
原告:达坂城区新化众金悦苗木种植基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化乌拉泊西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7MA78GYL35K。
负责人:鲁平。
被告:山东翌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南部新区明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65751404C。
法定代表人:万林。
被告:李明,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原告达坂城区新化众金悦苗木种植基地与被告李明、山东翌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1033247.1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1033247.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淑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萍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