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山金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可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