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金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与上海金山金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848号
原告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金山金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金山金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