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5527号
原告: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邓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