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民初424号
原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47XK。
法定代表人:邓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平,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巫溪县塘坊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塘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845190819XE。
法定代表人:吴世玖,该幼儿园园长。
原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塘坊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平、被告巫溪县塘坊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吴世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08441.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巫溪县塘坊幼儿园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8月已按合同约定完工。该项目竣工后,已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经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完毕,现已交付被告使用。本工程签订合同价格3309847.34元,最终审计价格3908441.50元,被告已支付3300000.00元,剩余工程款608441.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巫溪县塘坊幼儿园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巫溪县塘坊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合同价3309847.34元,开工时间2015年7月1日,竣工时间2016年1月2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建设义务,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增加了基础超深、生化池等项目,原、被告未就新增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8月25日,该工程经原、被告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教育建筑规划设计室、重庆海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派人验收合格。之后,被告委托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涉诉工程(含增加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审计,审计价3908441.50元,原、被告及审计单位在《结算审定签署表》签字盖章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00000.00元,尚有608441.50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8441.5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巫溪县塘坊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844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84.40元,依法减半收取4942.20元,由被告巫溪县塘坊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林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