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167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邓宇,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陶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