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4287号
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3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3TR860。
法定代表人:*银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47XK。
法定代表人:邓宇,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8元,减半收取48.04元,由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国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