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8130号
原告:北部新区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PMNM6Q。
经营者:***,男,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47XK。
法定代表人:邓宇。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北部新区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部新区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部新区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部新区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