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4937号
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4598351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47XK。
法定代表人:邓宇。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述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4元,由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