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03民初12260号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四平路421弄107号A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293184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现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199弄智创TOPA区T4栋12楼。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206205015
被告: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团泉村团泉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69131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福城鼎源2号楼1**1005室。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106012418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7,862.00_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0元,以上合计97,86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家乐福青岛新兴店卖场装修改造工程”屋面防水施工项目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办理了《工程验收签证单》,确认原告该防水工程验收合格且总价款为957,225.00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工程款(进度款)付款方式,第九条约定了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本防水工程预留防水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期限为本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根据合同约定,目前该项目工程款(含质保金)已全部到期。但迄今为止被告仅支付了909,363.00元,尚欠到期工程款(质保金)47,862.00元,该质保金到期日为2018年1月15日,原告经办人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无果。根据合同第十一条“如因甲方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的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已严重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以47,862.00元为基数,自逾期时间2018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3日,共计1692日,被告应支付利违约金404,912.52元,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0.00元,本金及违约金合计97,862.00元。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万元,双方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若被告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原告可申请法院额外强制执行被告违约金1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于2022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