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8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集中登记地),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199弄智创TOPA区T4栋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主要营业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上海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43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支付以欠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义务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处,均已为另案在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止。除此之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8月28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电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2民初43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主动履行债务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