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22321号
原告:上海戎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号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戎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戎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戎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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