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0429民初433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维,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
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南段长青路西侧(水利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牛文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武,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广,系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维、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武、姜文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打井施工费7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初二被告将其承包的宁城县纪家店村以工代赈水源井项目承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双方约定按成井实际深度结算,每延长米248元,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员及设备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已实际交付使用,但被告所欠施工费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3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共欠原告施工费7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可二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任何施工费,原告要求我方支付施工费没有任何根据,应该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将位于宁城县纪家店村的打井项目承包给原告,约定按成井深度每米248元,原告完成打井工作并已交付使用,被告***共拖欠原告施工费75000元,并于2016年3月12日出具欠据。
本院认为,被告***将打井工作承揽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被告理应及时给付施工费,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施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等法定的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原告请求由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施工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打井施工费75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邮寄费44元,合计8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爱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