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与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5***1号

原告: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62号楼2单元101室。

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水利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牛文全,经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本院在××县民委员会与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69元,由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爱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