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某某与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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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4870号原告: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组。法定代表人:***,村主任。原告:***,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水利局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宁城打虎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存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69元,由原告宁城县小城子镇下窝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